电子烟进出口有哪些规定?20多年来,我国电子烟行业主要以出口为主,占90%以上,少数进口。根据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和卷卷智库最近联合发布的《2021年电子烟行业蓝皮书》,2021年中国电子烟行业出口约1383亿元,同比增长180%。美国、欧盟、俄罗斯和英国分别占出口额前四个目的国或地区的53%、15%、9%、7%。
因此,后监管时代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的规定是什么?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草案第四章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作出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碱生产企业,应当报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证范围后,方可从事相关进口业务。
第三十二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烟碱的需求,应当报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进口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碱应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加工企业。
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由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联合锁定管理。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批量核销免税进口电子烟产品的数量。
第三十四条 包装上应标明进口电子烟产品“专营中国烟草总公司”字样。
在海关监管区经营免税电子烟产品的,只能零售,并在销售包装上标明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标志。
第三十五条 包装上应标明专用出口电子烟产品“专供出口”字样。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不在中国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并取得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在中国销售或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无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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